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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白雪峰与被告张训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雪峰,张训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300号原告:白雪峰,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桦甸市。被告:张训荣,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雪峰与被告张训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白雪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张训荣诉其合伙纠纷一案的即得债权130万元(即张训荣申请执行白雪峰一案中,已被冻结的案外人白雪名下账户存款130万元)。白雪峰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白雪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冻结案外人白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城郊支行的账户存款130万元(账户名:白雪,账户号:6228270540800740532)。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秀峰审判员  腾云飞审判员  孙 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