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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克忠与南通通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忠,南通通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724号原告刘克忠。被告南通通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管园村7组。法定代表人余德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忠与被告南通通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忠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金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