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林波得与林伟衔、许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波得,林伟衔,许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林波得,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30。被执行人林伟衔,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211。被执行人许素萍,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43。申请执行人林波得与被执行人林伟衔、许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林伟衔尚欠申请执行人林波得借款600000元,被执行人林伟衔应于2016年1月29日前付清;被执行人许素萍对被执行人林伟衔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林波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执行人林伟衔、许素萍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林波得有权就借款600000元中被执行人林伟衔、许素萍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执行,并就未履行部分借款自2015年9月份起至二被执行人还清借款的月份止按月利率1.5%向被执行人林伟衔、许素萍计收利息。因被执行人林伟衔、许素萍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3月2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伟衔有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宁川西路西侧与玉亭路北侧中信华府5幢802号房产已被法院另一案件[案号列(2016)粤0515执104号]查封并委托评估,申请执行人林波得也已申请参与分配。由于上述财产的处置需一定时间,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伟衔有关财产正在委托评估,申请执行人也已申请参与分配,由于财产处置需一定时间,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2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余洛丰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