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雷定鑫与张文英、李怀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定鑫,张文英,李怀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1民初762号原告雷定鑫,男,汉族。被告张文英,女,汉族。被告李怀旺,男,汉族。原告雷定鑫与被告张文英、李怀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秉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定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文英、李怀旺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文英与雒焕学是夫妻关系,2014年10月4日,雒焕学以其搞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5%,该借款由被告李怀旺担保,借款后,雒焕学只向原告给付了部分利息,2015年10月21日被告丈夫雒焕学溺水死亡,担保人对原告的借款亦未履行担保给付义务。现诉讼要求被告张文英在其继承雒焕学生前遗产中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原告自愿放弃,由被告李怀旺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5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张文英的丈夫雒焕学向原告借款及借款由被告李怀旺担保,借款至今未还的事实。被告张文英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李怀旺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当庭举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文英与雒焕学是夫妻关系,2014年10月4日,雒焕学以其搞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5%,该借款由被告李怀旺担保,借款后,雒焕学只向原告给付了部分利息,2015年10月21日被告丈夫雒焕学溺水死亡,担保人对原告的借款亦未履行担保给付义务。现诉讼要求被告张文英在其继承雒焕学生前遗产中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原告自愿放弃,由被告李怀旺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5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文英丈夫雒焕学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为借贷而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被告张文英的丈夫雒焕学在向原告雷定鑫借款后,在原告催要借款时,雒焕学未能及时清偿借款,属违约行为。在雒焕学去世后,被告张文英有义务在对其丈夫雒焕学生前遗留财产处置后,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予以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文英在继承其丈夫雒焕学生前遗留财产处置后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关于担保,被告李怀旺在被告张文英丈夫雒焕学向原告借款时,自愿为雒焕学借款担保,该行为亦属合法。在雒焕学对原告的借款未能清偿时,被告李怀旺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应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李怀旺对其主张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该项诉请理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张文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英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在继承其丈夫雒焕学生前遗留财产中给付原告雷定鑫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李怀旺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文英、李怀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秉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慧本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权利即丧失。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九条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