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侯立欢、李佩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侯立欢,李佩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8民初3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沙深路112号建工大厦一、二层。负责人:龙嫡。委托代理人:付敏,���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瑛,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侯立欢。被告:李佩贞。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诉被告侯立欢、李佩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撤回对侯立欢、李佩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544.23元以及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88.46元,多收取的人民币17544.23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胡 亚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霖(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