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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温某、连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温某,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西土山乡。被执行人温某,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西土山乡。被执行人连某某,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西土山乡。本院在执行石某某诉温某、连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仍有135000元债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书面表示认可,其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冀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