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1352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某,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褚宏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9年,我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由于我与被告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家事争吵,且被告于2014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诉请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子女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张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甲,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乙。婚后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间产生隔阂。上述事实,由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关于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符广领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