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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许本霞、唐明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441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许本霞,唐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41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89047300-1。法定代表人:王耀球,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玲,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秋燕,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本霞,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明,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许本霞、唐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被告许本霞、唐明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本霞、唐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本霞、唐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对被告许本霞、唐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50元减半收取35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许 青人民陪审员  肖小琴人民陪审员  刘小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