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6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唐山市古冶区开滦林西矿劳动服务公司顺德机械制修厂与唐山开滦赵各庄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古冶区开滦林西矿劳动服务公司顺德机械制修厂,唐山开滦赵各庄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217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古冶区开滦林西矿劳动服务公司顺德机械制修厂,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林西矿内矿西马路北院内。法定代表人:荣连国,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唐山开滦赵各庄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法定代表人李国儒,该公司董事长。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冀0204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山开滦赵各庄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山开滦赵各庄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