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傅金娥诉与被告许世平、赵随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金娥,许世平,赵随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062号原告傅金娥,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潘五洲,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世平,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赵随碧,女,1968年10月15日,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柳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金娥诉与被告许世平、赵随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通过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金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小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