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张立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立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450号罪犯张立忠,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9日作出(2000)珠中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立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2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2月18日交付执行。2007年6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八年。2009年8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4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郑贵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立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张立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立忠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立忠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立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馨瑶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