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化雨与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雨,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2271号原告王化雨,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郎丰强,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江新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华东,河南节节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雨诉被告河南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化雨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化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化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化雨负担。审 判 长 李银辉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