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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艳岭与赵爱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岭,赵爱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孙艳岭。被执行人:赵爱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艳岭与被执行人赵爱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2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珠敏审判员  孟凡永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