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民申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倪长勇与杨雅虹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再审��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长勇,杨雅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申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倪长勇,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雅虹,女,1959年11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倪长���因与被申请人杨雅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营民一终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倪长勇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给付被申请人52050元证据不足。(2013)大南民初字第00485号民事调解书认定双方离婚后财产纠纷已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对双方离婚之前的全部产、债权债务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解决完毕,不存在尚欠52050元的客观事实。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2013)大南民初字第00485号民事调解书中对双方争议的房产、车辆进行了处理,未解决本案涉及的债权债务,原审对债权债务进行认定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倪长勇的再审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倪长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倪长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秀芬代理审判员 孙石平代理审判员 刘玉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学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