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8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亚斌与斯塔尔(北京)皮革养护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斌,斯塔尔(北京)皮革养护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8670号申请执行人张亚斌,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斯塔尔(北京)皮革养护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号鸿坤国际大酒店6层669。法定代表人张俊亮,总经理。张亚斌与斯塔尔(北京)皮革养护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288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斯塔尔(北京)皮革养护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一次性给付张亚斌八千六百一十七元;二、双方确认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三、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及任何经济纠纷。调解书生效后,斯塔尔(北京)皮革养护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履行义务,权利人张亚斌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斯塔尔(北京)皮革养护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86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靖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