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5执6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韦福林与何继松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福林,何继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618-1号申请执行人韦福林。被执行人何继松。申请执行人韦福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继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2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何继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继松履行给付不当得利纠纷款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何继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继松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继松在银行的存款312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加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