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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施翠霞与潘云芬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翠霞,潘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施翠霞,女,汉族,1983年3月9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潘云芬,女,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69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云芬在支付了1500元之后,双方当事人就剩余18500元债权自愿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并由第三人徐海鑫提供执行担保。现本案尚在履行期内,故本案目前不宜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695号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师小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