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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杨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杨某,沈阳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杨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苏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程某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为申请人李某、杨某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牡丹街10号2-4-3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