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华其成与侯金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其成,侯金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249号原告:华其成,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侯金太,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华其成诉被告侯金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其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华其成负担。审判员 王凤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