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民终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易新苗,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姜伟,泰安岱岳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许科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学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