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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唐勇与唐天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唐天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628号原告唐勇,男,1984年11月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唐天知,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勇诉被告唐天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4.50元,由原告唐勇负担。审判员  项斯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