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唐勇与唐天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唐天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628号原告唐勇,男,1984年11月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唐天知,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勇诉被告唐天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4.50元,由原告唐勇负担。审判员 项斯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