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吴玉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648号罪犯吴玉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66年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5日作出(2001)盐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玉明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74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玉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10月16日、2010年7月20日、2013年1月15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07)、(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5943号、第5574号、第11490号、第63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玉明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吴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吴玉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记奖,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玉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六日(刑期至2016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