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翔与陈松、王国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松,陈翔,王国文,杨金林,潘天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松,务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翔。委托代理人潘新国,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文,男,汉族,1959年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杨家垸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59********。委托代理人丁世英,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林,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李家楼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70********。委托代理人童高峰,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天文,务农。委托代理人刘海炎,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松为与被上诉人陈翔、王国文、杨金林、潘天文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林 俊审 判 员 宋顺国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