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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龙口市东莱竹园印刷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口市东莱竹园印刷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催10号申请人龙口市东莱竹园印刷厂。申报人龙口市信通经贸有限公司。申请人龙口市东莱竹园印刷厂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票据记载:号码为3050005324528013,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日,出票人为威海泽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民生银行威海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烟台固力源海珍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1日。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龙口市信通经贸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