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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662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69年11月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郭志彬,女,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66年10月1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忠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