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商立志与王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立志,王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商立志。被执行人王广辉。本院在执行商立志申请执行王广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现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