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执字第0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韩继斌、韩慧敏与王瑞、杨贵琴、王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继斌,韩慧敏,王瑞,杨贵琴,王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府执字第00124-1号申请执行人韩继斌申请执行人韩慧敏被执行人王瑞被执行人杨贵琴被执行人王财申请执行人韩继斌、韩慧敏与被执行人王瑞、杨贵琴、王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贵琴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内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贵琴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内资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