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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民初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绩荣与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绩荣,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第317号原告王绩荣。被告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绩荣诉被告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王绩荣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王绩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绩荣撤诉。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8576元,减半收取19288元,由原告王绩荣承担。审判员  董燕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