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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行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苏州雅尼斯纤维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雅尼斯纤维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8行初115号原告苏州雅尼斯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新乐村3组。法定代表人高金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孝忠,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骥同,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300号人社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海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发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雅尼斯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发根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雅尼斯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雅尼斯纤维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林华代理审判员  金丽婷人民陪审员  薛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