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5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福州新三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余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新三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5202号原告福州新三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路58号永恒商厦408室。法定代理人唐庆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艳虹,公司员工。被告余琛,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新三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新三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新三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玲审 判 员 李晓红代理审判员 翁 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仁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