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民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鹤岗市万隆煤矿与被上诉人吕建银、张立合、那洪彦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岗市万隆煤矿,吕建银,张立合,那洪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民终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万隆煤矿,住所地鹤岗市。法定代表人李兆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书龙,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建银,男,汉族,鹤岗市万隆煤矿工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合,男,汉族,鹤岗市万隆煤矿工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那洪彦,男,满族,鹤岗市万隆煤矿工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占军,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鹤岗市万隆煤矿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鹤南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鹤岗市万隆煤矿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鹤岗市万隆煤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鹤岗市万隆煤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景华代理审判员 任兢鹤代理审判员 张晓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