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谢卫平、尹寿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卫平,尹寿红,朱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862号申请执行人谢卫平,男,汉族,吉水县人,住所地吉水县。申请执行人尹寿红,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朱来生,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来生个人存款。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朱来生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四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梅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