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钟秀林与吴科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681号原告:钟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