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民初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周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400号之一原告江某某,男,32岁。委托代理人卢海燕,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95元减半收取254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诉讼费4817.5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付育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方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