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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彦令与王中华、王文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令,王中华,王文华,尹长风,王福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王彦令,男,194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秀娥,女,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执行人:王中华,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执行人:王文华,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执行人:尹长风,女,193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执行人:王福合,男,194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王彦令与王中华、王文华、尹长风、王福合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强审 判 员  刘重九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红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