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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喜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1983号原告长沙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办事处唐家洲新月半岛一期观澜苑A6-A7栋一楼。法定代表人俞焕林。委托代理人陶茶,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镇槐树社区槐树片港口组333号,系公司主管。被告黄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黄喜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苏逢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