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师坎坎与河北高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坎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915号原告师坎坎,男。河北高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45号西美第五大道1号楼1707号。法定代表人杨亚。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坎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师坎坎负担。审判员 王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