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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秋丽与被告解伟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丽,解伟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662号原告陈秋丽,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解伟强,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丽与被告解伟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秋丽自愿撤回对被告解伟强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秋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秋丽负担。审判员  邓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