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秋丽与被告解伟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丽,解伟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662号原告陈秋丽,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解伟强,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丽与被告解伟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秋丽自愿撤回对被告解伟强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秋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秋丽负担。审判员 邓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