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更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1107号罪犯张晓辉。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鲁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晓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3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张晓辉减刑二年。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晓飞、王浩,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涛、蔡文峰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张晓辉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张晓辉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晓辉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辉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赵 雷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