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民终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秦桂芬与天津市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桂芬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1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久隆街168号(双港科工贸产业园区203室A区14号),现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增进道22号2楼206。法定代表人李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健,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桂芬。委托代理人邓宝征,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华亨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市华亨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健,被上诉人秦桂芬的委托代理人邓宝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878元,退回上诉人天津市华亨房地产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包 颖代理审判员  刘继永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丽速 录 员  李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