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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字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无锡恒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州博康信息化学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恒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博康信息化学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字1569号原告无锡恒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锡沪路。法定代表人俞锡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州博康信息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邳州市经济开发区化工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傅志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恒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谊化工公司)与徐州博康信息化学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谊化工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谊化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恒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无锡恒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崔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培植书 记 员  孙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