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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2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威海三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威海三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曲光进,宋淑会,张占茶,白云惠,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477号之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6671213-X),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34号负责人王洁,行长。委托代理人XXX,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频,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三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康街-26A号1602室。法定代表人宋玉强。被告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96号A1201。法定代表人姚书诚。被告曲光进。被告宋淑会。被告张占茶。被告白云惠。被告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72号。法定代表人邹子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威海三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曲光进、宋淑会、张占茶、白云惠、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9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900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于祥滋人民陪审员  刘桂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向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