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5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某、南甲某与被告杨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南甲某,杨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496号原告:南某,男,汉族,新绛县人。原告:南甲某,女,汉族,新绛县人。委托代理人:南乙某,男,汉族,新绛县人,系原告南某儿子,系南甲某父亲。被告:杨某,男,汉族,住河津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西段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楼9楼。代表人:辛录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南甲某与被告杨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以现在不具备申请伤残鉴定条件为由申请中止案件审理,原告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瑞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