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执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赵宏与福建索塞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福建索塞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1677号申请执行人赵宏,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昭阳居委会居民,住邵武市。被执行人福建索塞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邵武市。代表人宁能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宏与被执行人福建索塞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30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15年8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闽民申字第5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启动被执行人福建索赛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宁能华不动产进行处置的相关案件指令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3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惠彬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