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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9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甘丽芳与程翠群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丽芳,程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9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丽芳,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25。被执行人程翠群,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722。申请执行人甘丽芳与被执行人程翠群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40716.44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09元。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1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于2016年4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E×××××牌号的汽车(查封有效期两年);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南丰大道23号捷和广场水汇坊二座201房屋(房产证号为04××46、查封有效期三年)。2016年4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9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