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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白朝辉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895号罪犯白朝辉,男,回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9月20日作出(2001)桂市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朝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6日以(2001)桂刑复字第645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对白朝辉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月15日交付执行。2004年7月16日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7月17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8年4月、2010年8月、2012年9月、2014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计六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6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白朝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朝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8.69分。其户籍所在地永福县罗锦镇星草村民委员会、永福县司法局罗锦司法所、永福县罗锦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朝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朝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