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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喻发晖等3人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750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荣学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喻发晖,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晏明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喻发晖、晏明虎、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借款20294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