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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范荣庆与刘桂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桂平,范荣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平。委托代理人:李勇,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荣庆。委托代理人:赵怀忠,齐河德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桂平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焦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桂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桂平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桂平减半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贵孚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代理审判员  宋兆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