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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望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黑龙江省时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国土监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奎县国土资源局,黑龙江省时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221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望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望奎县。法定代表人李永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吕波,职务该单位执法监察局局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时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奎县海丰镇。法定代表人李锐,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望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望国土资执罚字(2015)05号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望奎县国土资源局查明,2015年8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时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望奎县海丰镇八方村其公司院内建架棚,占地面积800平方米。该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林地,被执行人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地》第44条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望国土资执罚(2015)05号处罚决定:拆除在非法占地面积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现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准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望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望国土资执罚字(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柏林审判员  冉祥忠审判员  武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