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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凤伟诉被告姜增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伟,姜增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504号原告:赵凤伟,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委托代理人:侯占仁,朝阳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增富,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伟诉被告姜增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伟撤回对被告姜增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赵凤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宗良 来源: